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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招标采购信息网]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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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

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中央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1日

二、整治内容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施行以来,实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下列问题:

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应当清理的情形;

2.各级、各部门内部或外部发文设置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内容;

3.财政部门超出法定权限,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指定平台系统等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备案,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服务费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代理机构任职、兼职、担任顾问等;

6.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项目需求,未与采购项目需求对应,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落实关于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的相关要求,违规收取保证金,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8.提供采购文件时,违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原则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强制要求供应商到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9.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按要求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10.在履约验收合格以后,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11.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整治方式

各市(州)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牵头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和做法,从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财政厅将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和负面清单,让采购当事人对照整改、引以为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我省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迅速开展清理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组织清理。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要逐条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及时废止、纠正,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送财政厅。由财政厅统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各单位要明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未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严肃处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时搞变通,钻政策制度的空子,间接不执行政策制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等行为。

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并《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清理结果报送表》、《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处理处罚情况表》(见附件),于2020年9月11日前完成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94782443@qq.com,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交至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厅2号楼609室)。

联系人:游  贾冰艳  电话:028-86723367

 

附件:1.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做法清理结

果报送表

2.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处理处罚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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