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心业务工作会
议事规则
为加强招标采购中心内控建设,规范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国资处“三重一大”有关要求,制定本中心业务工作会议事规则,促进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中心业务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学校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采购中心研究决定所有项目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主任是实施集体议事决策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中心工作人员对经办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中心业务工作会主要是研究学校10万(含1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包括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方式的确认和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五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的确认,原则上是依据中心内部岗位职责分工,必要时可根据中心适时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委托应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根据学校对代理机构的选择制度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擅长领域,尽可能做到科学委托、规范委托,确保学校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条 中心业务工作会主要内容:
1.由项目接收岗位向中心业务工作会提请项目信息;
2.中心组织不低于3人的工作小组对提请项目的负责人、采购方式的确认和代理机构的选择进行讨论;
3.根据讨论结果,由中心主任签署相关意见后实施。
第八条 对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主任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人员通报。
第九条 中心业务工作会作出决定后,全体人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