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与管理。
第三条 委托服务内容为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代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五条 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已在财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且已入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列表。
第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金额,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确定代理方案,根据代理方案组织代理机构的选择工作,并按方案中的项目进行代理委托,做到“一事一委托”。
第七条 临时紧急的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中心报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一事一委托”原则从现有已委托项目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八条 学校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中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理过程中,凡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机制,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及格或凡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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