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学校管理的自筹经费、学生代管经费等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采购项目必须落实经费来源,并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八条 采购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划分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招标采购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规划建设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二)讨论、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议学校紧急采购项目、应急抢险采购项目及其他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讨论、审议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
(六)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接受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和管理招标采购事宜;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履约验收;
(五)负责招标采购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接受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
(七)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审批、验收和支付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批、汇总;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四)负责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技术参数、实施方案初审;
(五)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项目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概算;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和参数的制定;
(四)协助完成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
(五)负责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入固。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一)属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且不属于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确定供应商后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九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可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学校报批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送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采购项目并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招标采购中心;
(二)招标采购中心按四川省财政厅文件要求组织政府采购相关论证(非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三)采购实施单位(即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
(四)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
(五)招标采购中心牵头,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配合,完成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
(六)招标采购中心协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完成中标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和项目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使用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并报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立项;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审核;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3人及以上采购小组,原则上在三家及以上供应商中择优确定供应商,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四)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共同完成中标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和项目支付等工作。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经招标与采购流程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招标采购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其组织的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和归档,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合同的形式审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对合同条款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二)健全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三)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向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完成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采购活动的决策与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轮岗和不相容岗位职责明确区分制度,形成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采购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的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察处投诉、检举和举报。
第四十条 对参与招投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在招标与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实现依法采购、优质采购、效益采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师范大学校内自行采购(招标)管理规定》(校字〔2008〕9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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