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监督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管理的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护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监督人员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资格审查、评审现场等环节进行过程监督。
第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招标采购中心推荐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必须为归口管理部门在岗员工。
第五条 教职员工10人以下的归口管理部门至少推荐2名监督人员,教职员工10人及以上的归口管理部门至少推荐3名监督人员。
第六条 监督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在适合担任监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申请更换。
第七条 监督人员产生应在采购项目开标前,从该项目的非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监督人员中随机抽取。监督人员抽取过程中,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监督人员均无法参与,由招标采购中心另行确定。
第八条 监督人员负责抽取评审专家,保管已抽取的专家信息,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半小时方能在监控区域内拆开。
第九条 监督人员负责核实专家身份,收取并统一保管专家的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
第十条 监督人员负责检查现场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无故离开监控区域。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不得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信息。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及结果。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好处及请托。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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