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
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四川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按《四川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紧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紧急项目是指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的且按正常政府采购程序或采购周期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四条 紧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校园安全事件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因保障正常教学秩序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四)不可预知的其他特殊情况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紧急项目的采购应坚持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紧急项目采购的处理程序:
(一)使用单位在紧急项目发生后,应及时填写紧急采购申请表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紧急采购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单位报送的紧急采购申请后,应立即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四)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可先行组织采购,事后完成审批手续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章 特殊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项目指的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对项目的实施有专门法律规定或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如:药品、疫苗、医用器械耗材、危险化学品、燃气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涉及国家机密项目等类似项目)。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特殊项目的采购,相关采购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特殊项目的采购管理制度,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举报。
第十二条 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采购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紧急采购范围和特殊项目外,发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行为,应当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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