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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招标采购信息网]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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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代表须责任心强、业务精湛、道德水平高,具备较好的描述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的能力,能履职尽责,代表四川师范大学参加项目评审。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产生应在采购项目开标前,由项目涉及单位按1:2的比例推荐采购人代表,招标采购中心从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推荐过程中,项目涉及单位无法按比例推荐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和项目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回避原则进行回避。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与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委员会的一员,采购人代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成评审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第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 采购人代表不得离开评审现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应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员和专家信息。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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