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厅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工作,承担起编制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编制的实施计划及相关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川财采【2016】5号文件关于实施范围、时间要求、基本流程、编制和执行要求等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备案工作,做到应编尽编。
三、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按规定进行调整并按重新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实施计划备案及系统操作等相关工作。请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名单》(附后)于2月29日前报送至434904005@qq.com。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财务管理处。联系人:蔡敏 ,电话:028-86115561。
附件:
政府采购联络员名单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4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等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从2016年起,省本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是指四川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内容详见附件。
二、实施范围
省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形外,均应编制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时间要求
年初实施计划应于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计划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完成备案。年初预算批复前拟安排的预算控制数按照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实施计划并完成备案。
四、操作系统及基本流程
省级单位在四川省政府财政信息系统(大平台)中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编制实施计划并完成备案,基本流程如下:
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处室录入政府采购预算→省级单位编制计划→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省级单位申请实施项目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审核→打印实施计划表。
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纸质方式备案。
五、编制要求
(一)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属于预算有保障但尚未批复,需要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经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才能编制实施计划。
(二)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单个采购品目编制一笔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的采购品目和计划采购金额应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品目名称和采购金额一致,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将一个采购品目细化为多笔计划实施,确需调整或细化的,应按本通知调整事项及要求执行。
(三)省级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实施时间编制到“月”。项目实施时间是指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文件的时间。
六、执行要求
(一)省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后重新备案,并按重新备案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网上竞价采购、商场直购、定点采购外,采用其他执行方式的项目,可在管理系统中打印实施计划表作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每笔实施计划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作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编号,省级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另行编号。
(二)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实施政府采购。因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或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情况除外。
(三)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购买公务车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前办理审核手续。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当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资料。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结余资金调整和追加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七、调整事项及要求
(一)实施计划编制前,采购品目、采购金额的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但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1.采购品目全部或部分调整为其他采购品目的;
2.同一采购品目由多个采购项目构成,需细化为多笔实施计划的。
(二)实施计划备案后,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项目实施时间的调整,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项目实施时间需要提前或延后的,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修改已备案的实施计划并备注说明调整事项及具体原因,调整后汇总计划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采购金额。
(三)在编制实施计划时,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调整为非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则将该项目预算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省级单位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编制的实施计划及相关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单位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实施计划备案及系统操作等相关工作。
(三)省级单位未按照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且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的或作出说明的,该项目预算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受理省级单位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请求。同时,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的,省财政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主管预算单位应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五)本文件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因管理系统衔接原因,2016年1月1日至省财政厅2016年预算批复前已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本通知以上规定。
如遇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系统管理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28-86725027、86725155);如遇政策业务方面的问题,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8-86725927、86662797)。
附件:四川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