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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进口产品,可以通过设定强制性认证限制国产产品参与投标吗?
[四川师范大学招标采购信息网]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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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单位采购一批进口产品,在技术参数中设定了进口产品独有的他国强制性认证,我国对该产品并未认可强制性认证。招标文件发出后,相关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其生产的产品能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但由于无法取得该他国强制性认证,所以无法参与投标。代理机构回复称:“该产品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购买进口产品。设定该强制性认证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认为,采购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仍有国产产品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国内供应商参与竞争。由于我国现行规定中并未对该产品做出强制性认证,不得通过设定其他条件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问题引出
 
  购买进口产品,可以通过设定强制性认证限制国产产品参与投标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方法,具有政策性职能。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因此,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当本国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同意不能采购进口产品。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实践中,采购文件一般是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按照需求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的,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负有注意义务,采购需求如果包含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确认该项目是否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查看是否有审核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文件。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此案例中的代理机构设定了他国强制性认证,而我国的产品是无法获得该他国强制性认证的,这就而限制了国产产品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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