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在一车载监控升级项目的采购结束后,B公司质疑称,在此次采购中,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同一家原生产厂商参加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在此次采购中,5家投标人投标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本公司报价最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是本公司为有效投标,其他投同一品牌的供应商为无效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同一家原生产厂商参加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之规定,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符。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本单位从未收到过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询问或质疑。评审环节发现五家投标单位提供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本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并在现场告知
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的瑕疵--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供应商的认定情况和新发布的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相悖。最终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应当以新发布的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政策规定作为处理认定依据,本单位是按评标委员会最终讨论结果处理,并在评审结果宣布时公开了这一情况。本单位受理质疑时,请原评标委员对核心产品相同的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后发现,任何一家进入评审环节均不会成为中标人。
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B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了就应该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代理机构未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是致使其落标的原因。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代理机构的最终处理结果及质疑答复意见成立,驳回B公司的质疑答复。同时,责令代理机构认真整改,切实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严谨性。
引出问题
1.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2.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悖时,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根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该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基于上述规定,本案例中,如果项目采用的是
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那就不能取“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只能按“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处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悖时,应当看采购活动进行到什么阶段。如果项目还未开标,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如果评审结果确定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对采购活动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而不是错误地执行与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悖的内容。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同品牌处理条款”的约定并不是采购项目的评审要素,而是“同品牌投标”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原则,财政部令第87号对此已明确规定了认定和处理原则,所以无论招标文件是否约定同品牌投标响应处理原则或错误约定处理原则,一旦遇到多家供应商同品牌投标情形,都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同品牌处理条款”约定虽然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但并不实质影响采购结果。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受理没有问题,但在招标文件编制中确实存在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加强管理与学习,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水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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